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
106 年 12 月 12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協助學生在無礙學生身心發展及學業,藉由工讀機會,養成學生獨立自主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並支援學校進行各種適合學生從事之工作,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工讀項目為文書行政、管理、校園整理或其他適當工作。工作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
身心發展為限,學校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三、工讀助學金經費來源,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勵金」預算提撥編列,並依據預算分
配工讀助學金名額。
四、本校參加工讀助學學生,向各工讀單位提出申請,由該單位依當年度核定名額,自
行遴選。
參加工讀助學學生不得重覆向不同用人單位申請工讀。
五、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各單位優先遴選提供工讀機會: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四)弱勢助學學生。
(五)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發生困難之學生經導師或系主任認定確有經濟困難。
六、工讀報酬依工作紀錄表之工時計酬,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給付標準依主管機關公
告之基本時薪之規定辦理。
報酬之請款核銷依規定程序辦理。
七、本工讀助學金原則每學期申請一次,勞務契約為一學期一聘(學年第一學期為 9-12
月;學年第二學期為 3-6 月﹞,若有特殊情形依實際狀況訂定勞僱契約。
用人單位應於聘用起始日前 5 個工作天完成申請程序,並將申請書送人事室完成投
保聘用程序,未完成者無法支薪。另用人單位應於聘用結束日前 5 個工作天完成工
讀生離職申請程序,並將離職申請書送人事室完成退保程序,未完成程序者所產生
額外費用將由用人單位支付。
八、工讀助學金由用人單位之管理人員擔任輔導員,承用人單位主管之指示管考工讀生。
工讀生應於工讀單位服從工作指派及管理人員之管理,如有違反工讀規定則得由工
讀單位終止聘用。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