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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恭源獎學金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宋恭源獎學金辦法

111年9月21日獎學金委員會通過

112年2月14日獎學金委員會通過

112年5月10日獎學金委員會通過

113年1月04日獎學金委員會通過

113年10月09日獎學金委員會通過

114年8月7日獎學金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獎學金目的

一、為協助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經濟需求學生安心就學,並鼓勵其積極向學、發展潛能,由本校傑出校友宋恭源先生捐資設立「宋恭源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獎學金以扶助家境清寒且具潛力之優秀學生為對象,協助其於就學期間無後顧之憂,專心學習,並透過本獎學金所安排之關懷導師制度與導生間的互助支持,培養其自信心、團隊合作力與社會責任感,成為具備發展潛力與公共關懷意識之未來人才。

 

第二條 獎學金委員會組成

一、為審議本獎學金之相關事務,設置「宋恭源獎學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獎學金委員會由本校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成員包括副校長、學務長及學生輔導中心主任,並邀請宋恭源文教基金會代表一至三人共同組成,總人數至多八人。學務長擔任執行秘書,學輔中心主任擔任主任導師,負責協助相關事務之執行與協調。

 

第三條 關懷導師

一、關懷導師應由本校各學院專任教師中遴選,每位導師負責不超過五位導生為原則。每位關懷導師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二、導師組成包含主任導師一名,及關懷導師六至八名。所有導師共同協助獲獎生組成「恭源家族小組」,透過制度化之關懷與成長支持機制,建立導師與導生間的持續互動,關注學生在學業、生活與人際發展等多面向的需求,並促進導生彼此的支持與合作,培養其團隊精神、社會責任感與公共關懷意識。

三、關懷導師應定期填寫導生的輔導摘要與整體表現說明,每學期進行至少一次的實體或電話訪查,了解導生的學業、生活與社會關懷參與情況,並向本委員會報告服務成果。

 

第四條 主任導師

一、主任導師由本校學生事務處學生輔導中心主任擔任,經「宋恭源文教基金會」同意後確認,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任。

二、主任導師負責協助關懷導師制度之規劃與推動,視實際需要安排交流會議,促進導師間之經驗分享與合作。並規劃學術性與康樂性等活動,強化導師陪伴功能,營造支持性學習環境,促進獲獎學生之成長與凝聚力。

三、關懷導師請(休)假時,由主任導師代理其職責。

 

第五條 獎學金申請資格

申請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校大學部在學之本國籍二年級學生,且具備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份,並經本校導師推薦,得申請本獎學金。申請時須檢附有效證明文件。如有特殊經濟困難情形,未具前項身份,得經導師推薦並由本委員會專案審查後核定。

二、需檢附本校歷年學業成績單及班排正本,並符合以下學業條件:

(一)在本校學期間未有懲處紀錄。

(二)學期成績75分(含)以上,或班級排名50%(含)以內。

(三)前一學年無不及格科目。

(四)每一學期修習學分數至少9學分。

(五)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三、檢附相關證明:

(一)近二個月內全戶籍謄本(如與父母不同戶籍,需分別檢附)。

(二)前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財政部國稅局)。

(三)前一年度全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捐處)。

(四)前一年度全戶貸款證明(貸款銀行)。

(五)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第六條 獎學金名額

本獎學金名額每年以30名為原則,每年選出10名獲獎學生。

 

第七條 獎學金申請程序

一、初次申請:符合第五條規定資格之學生於每年10月31日前申請,繳交符合第五條申請資格之相關文件及社會關懷規劃書;獲獎名單以同年12月31日前公布為原則,隔年2月核發當期獎學金。

二、請領當期獎學金:獲獎生於初次核定後,仍須於每學期重新提出當期獎學金申請,不得視為自動續領。應於每年1月及7月檢附以下相關資料,交由主任導師初審,再由本委員會審查:

(一)學期學業成績。

(二)操行成績。

(三)恭源家族小組活動參與情形。

(四)由本獎學金發起的各項活動(包含講座、戶外活動、分享交流會等)之參與情形。

(五)社會關懷志工服務規劃書及心得。

(六)學期目標等。

本委員會將依所提資料綜合評核,並於每年2月及8月完成續領審查,審查結果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學生。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方式

一、每年2月及8月核發當學期獎學金新臺幣21萬元。

二、獲獎生在學期間參與實習並領有薪資者,當學期獎學金改為新臺幣9萬元。

三、本獎學金相關經費之編列及支用原則,依「附件一:宋恭源獎學金經費支用表」辦理。

 

第九條 對獲獎學生之期許

高度認同本獎學金之目的,在關懷導師引領下,培養對恭源家族之向心力、孝順父母、尊敬師長,關心社會、熱心公益、涵養積極人生觀。

 

第十條 缺額處理

本校大學部二年級至四年級若遇缺額,遇缺不補。

 

第十一條 獎學金評選作業

本獎學金由學務處邀集相關人員組成獎學金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及獎學金核發事宜,並由本委員會與學校相關單位協助行政作業。

 

第十二條 獲獎學生之責任與規範

為實踐本獎學金培育人才之初衷,獲獎學生於在學期間應配合參與各項關懷與學習活動:

一、導師互動與成長規劃:

(一) 獲獎生應主動向主任導師及關懷導師報告個人生涯規劃、課業進度、升學或實習計畫及未來專業發展方向,並於每學期初與關懷導師討論學期目標。

(二)應虛心接受關懷導師輔導,培養對「恭源家族」之向心力,並落實孝親、敬師、關心社會、積極參與公益活動等核心價值。

(三)若參與校內外競賽或專案計畫,應主動告知關懷導師;如有優異成績,可向校內外單位申請獎勵或推薦。

二、資格與異動處理原則:

(一) 獲獎生於獲獎期間不得申請校內外其他相關獎學金,以利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惟於申請本獎學金前已獲得者,不在此限。

(二) 若獲獎期間內因家中遭逢重大變故,有特殊經濟需求者,應檢具證明,經本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得專案申請其他補助。

(三) 獲獎生如休學、退學、赴國外交換或遊學(不含寒暑假短期活動),即喪失其獲獎資格,當期獎學金不予發放。

(四) 若於學期間參加與本校課程相關並領有薪資之實習,應事前主動向關懷導師及本委員會報告,並檢附實習申請資料。若未經報備或有隱匿情事者,取消其獲獎資格。

三、社會關懷與活動參與:

(一) 每學期初應繳交一份80小時之「社會關懷志工服務規劃書」,經關懷導師核可後執行。

(二) 每學期末應完成社會服務並繳交下列資料:

1. 2000字以上回饋心得、

2. 活動照片、

3. 服務單位出具之參與證明,

以上資料由關懷導師審閱並回報本委員會。

(三) 每學期應參與由本獎學金辦理之活動(如講座、戶外活動、分享交流會等)至少5次,並由主任導師與關懷導師認列其參與情形。參與「恭源家族小組」亦包含在活動次數內。若未達參與次數,應由導師紀錄說明原因,必要時由導師主動關懷追蹤。

(四) 參與基金會或關懷導師所規劃之其他交流活動時,應撰寫1000字以上之心得回饋;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參與,應事前提出請假申請,並經主任導師與關懷導師核准。

(五) 獲獎生於每學年度參與交流分享會時,向「宋恭源文教基金會」報告當學期服務學習成果。

四、請假原則與缺席處理:

若因重病、家庭重大變故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參加活動,應提出正式證明並由主任導師與關懷導師審核認可。若未經核准缺席一次者,當學期獎學金減半;缺席兩次者,取消其獲獎資格。

五、資源規劃與自我管理:

(一) 若參與校內外工讀,其每月工讀收入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元,並應主動告知關懷導師;如有異動亦應即時通報。

(二) 獎學金使用原則應以就學相關之合理支出為限,包括:學雜費、生活費、住宿費、購書費與交通費等,不建議用於不符學生身分之消費。

第十三條 特殊資格處理原則

本獎學金原則上不與校內其他全額性質之獎助學金重複領取;惟申請人獲得校內外在學術技能及榮譽上之特殊獎項者,得由獎學金委員會專案審議是否得以申請及獲獎。

 

第十四條 其他

一、獲獎生若違反本辦法第一條、第九條或第十二條所列各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應取消其獲獎資格。

二、主任導師與關懷導師之聘任,依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原則上一年一聘。是否續聘,應由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決定。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或需修訂時,得由本委員會擬具修正案,提報審議後公告實施。

 


enlightened申辦須知:

  • 請填寫線上申請表並上傳下列文件:
    1. 成績單(含班級排名)
    2. 政府核定低/中低收入戶或特殊經濟困難相關證明
    3. 導師推薦信(200–400 字)
    4. 簽名同意書(PDF 或掃描檔)
  • 相關連結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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