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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工讀助學金作業要點

 

106 12 12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協助學生在無礙學生身心發展及學業,藉由工讀機會,養成學生獨立自主精神,擴充學習生活領域,並支援學校進行各種適合學生從事之工作,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工讀項目為文書行政、管理、校園整理或其他適當工作。工作以不妨礙學生學業與

 身心發展為限,學校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之服務,不得視為工讀項目。

 三、工讀助學金經費來源,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勵金」預算提撥編列,並依據預算分

 配工讀助學金名額。

 四、本校參加工讀助學學生,向各工讀單位提出申請,由該單位依當年度核定名額,自

 行遴選。

 參加工讀助學學生不得重覆向不同用人單位申請工讀。

 五、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各單位優先遴選提供工讀機會: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原住民學生。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

()弱勢助學學生。

()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發生困難之學生經導師或系主任認定確有經濟困難。

 六、工讀報酬依工作紀錄表之工時計酬,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給付標準依主管機關公

 告之基本時薪之規定辦理。

 報酬之請款核銷依規定程序辦理。

 七、本工讀助學金原則每學期申請一次,勞務契約為一學期一聘(學年第一學期為 9-12

 月;學年第二學期為 3-6 月﹞,若有特殊情形依實際狀況訂定勞僱契約。

 用人單位應於聘用起始日前 5 個工作天完成申請程序,並將申請書送人事室完成投

 保聘用程序,未完成者無法支薪。另用人單位應於聘用結束日前 5 個工作天完成工

 讀生離職申請程序,並將離職申請書送人事室完成退保程序,未完成程序者所產生

 額外費用將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讀助學金由用人單位之管理人員擔任輔導員,承用人單位主管之指示管考工讀生。

 工讀生應於工讀單位服從工作指派及管理人員之管理,如有違反工讀規定則得由工

 讀單位終止聘用。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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