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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學獎助學金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勵學獎助學金要點

115年5月5日 學務處主管會報通過

115年5月19日 學務處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一、宗旨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助本校清寒優秀學生,鼓勵努力向學,激發求知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金額與名額

()獎助金額:

1.學生每人每月核發1萬元,一學年共計12萬元整。

2.每學期皆另予補助學生宿舍費用1萬元整。

3.領獎期間:於修業年限(至多4)內皆可領取。總計至多可領取56萬元整。

()獎助名額:依各年度經費審定,每學年20名學生為原則。錄取名額以各系1名,機械系2名為原則。

三、獎助對象與條件(以下條件皆須具備)

()具有本國國籍之大學部(限日間部,不含專班)

()當學年度四技甄選入學同時正取本校與他校之新生,且以第一志願錄取進入本校就讀者。

()3個月內,戶籍地址為北北基桃竹以外之縣市,且入學成績優良,經系推薦者。

()清寒優秀學生指經濟條件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者。

四、申請文件:
(
)志願序證明文件(PDF 檔)。
(
)申請就學貸款相關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戶籍設置之文件。
(
)家戶年度所得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辦理程序:

()本獎助學金相關資訊及公告連結,將於本校四技甄選第一階段錄取通知時一併提供。

()符合資格學生應依公告內容,於錄取放榜後五日內主動聯繫所錄取系窗口,並依各系通知之期限及方式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各系辦理審查及推薦作業後,審查結果另行通知,並由學校辦理後續獎助學金核發事宜。

六、獎助學金核發:每學期核發,一次核發6個月獎助學金(含宿舍費用)

七、續領條件:

()前一學期操行表現須達80()以上。

()前一學期學業表現達班排名前40%,領取前一學期全額獎金(含獎助學金以及學生宿舍費用)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表現未達班排名前40%,領取前一學期半額獎金(含獎助學金以及學生宿舍費用)

八、經費來源:本獎助學金自承德永續獎學金及徐明德名譽博士助學獎學金項下支應,經費用罄即止。

九、保留入學資格、休學、轉學或退學者,終止獎助資格,且不遞補。當學期所獲致之獎助學金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全數返還。

十、獲獎人所繳納之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之不實情事,即刻撤銷資格,其不法獲致之獎助學金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全數返還;同時依偽造文書及欺瞞師長情節重大之事由予以記大過以上處分。

十一、獲獎人於在學期間因故有記過以上處分,終止獎助資格且不得續領。

十二、本要點經本校學務處主管會報審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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