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急難慰問與濟助
慰問金申請條件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核發慰問金,同一事件以申請乙次為限。每一個案核發金額標準如下:
一、不幸亡故者,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三、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
四、因特殊事故於校內受傷者,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
濟助金申請條件
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且家境困難須加以濟助或其他特殊情事者,得予核發濟助金,同一事件以申請乙次為限。每一個案核發金額標準如下:
一、不幸亡故者,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三、家庭遭重大變故者,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惟申請學生限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申辦與核發程序:
一、申辦時間: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學生或家屬、導師或教官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簽請系(科)所主管及學生事務長同意後,提交審查小組審核。但情況急需者,學生事務長得視狀況先予核准發放,惟應依規定補辦申請手續,提交審查小組追認。
二、申辦限制: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乙次為限。
三、審核: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
四、撥款:核定後,辦理撥款事宜。
承辦單位:學務處生輔組楊小姐(分機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