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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115/09/30) 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

 

 

恆春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照顧本鎮鎮民福祉,落實社會福利政策,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現設籍本鎮之居民就讀國內現行學制(含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 育、技術及專科教育、特殊教育、空中教育、進修及國民補習教育,但不含 學前教育)具正式學籍之學生、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設籍於本鎮者。

二、符合前項規定,但戶籍遷出後再遷入者,設籍滿一年後(須連續不中 斷)始可申請獎助。

符合資格之私立專科、大學、研究所、博士班學生由父母、學生本人或 委託代理人辦理就學獎助金申請,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上學期)及 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下學期)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學生證 正反面影本(須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及本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 存摺影本至本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高中、高職、專科、大學、研究所獎助金為:

(一)公立大學(含研究所、博士班)補助學費、雜費新臺幣一萬元、 私立 大學(含研究所、博士班)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新台幣一萬元。

(二)公立專科補助新臺幣七仟元 (五專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審核標準;後 二年與二專比照大學審核標準)、私立專科核發定額就學獎助金新台 幣七仟元。

(三)高中、職:新臺幣三仟伍佰元(包含學費或雜費或代收代付費或代辦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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