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115/11/19)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已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助學學生不能同時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13年3 月15日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13年2月15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或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3年3月15日已就業,惟前一年内(112年3月15日至113年3月14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前
- 一年內(112年3月15日至113年3月14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 申請人及其配偶111年度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 申請人於113年3月15日以前,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 申請人子女就讀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詳情請參閱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6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