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期:115/10/15)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
本規定之獎學金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即可提出申請: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
2.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五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整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1萬元整,博士班每名2萬元整。
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2萬元整。
其獎學金之申請規定: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十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
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
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2.有一科成績不及格者。3.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