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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還願助學金【須面談】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還願助學金辦法

103年5月29日奉校長核定修正通過

104年1月16日學務處主管會報通過

106年5月15日還願助學金審查會議

107年6月8日還願助學金審查會議

111年5月9日學務處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第一條 協助解決清寒及特殊境遇學生經濟上困難期能專心向學,及協助本校學生赴國外研修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希獲資助學生於就業後儘速捐還本助學金,並視個人經濟能力多予回饋與捐助,使本助學金能永續經營,嘉惠更多學生。

第三條 本助學金之運作及審核,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還願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審查相關事宜。本會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審查委員為校友聯絡中心主任、捐款人代表、生活輔導組長、課外活動指導組長及學生輔導中心主任等人組成,並由課外活動指導組長擔任執行秘書。

第四條 申請資格及額度

一、一般學生:

(一)本助學金每學之名額及金額由本會審議決議,本會將於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

(二)本校學生(不含博士班及在職專班學生),於在學期間凡註冊費及生活必需費用等無力負擔者,均可提出申請。

(三)大學部學生(不含延畢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原則上應達70分以上;研究所學生為研一研二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原則上應達75分以上,且無不及格科目。惟以上2部制新生無需檢視學業成績。

(四)申請人依個人情況敘明所需協助金額,惟以扣除就學貸款及其他獎補助金額外,尚有不足部分為最高額度。

(五)本辦法優先資助學生對象為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失業、單親、特殊境遇或貧困之高危險家庭。

二、赴外研修生

(一)本助學金每學期申請,申請資格國際處「學海飛颺」計畫補助規定辦理。

(二)已獲本校「學海飛颺」計畫補助不得重複補助。

(三)名額及金額:

1.歐、美及紐、澳地區新臺幣2萬元(每學期補助7人為原則)。

2.東北亞地區(日本、韓國)新臺幣1萬元(每學期補助5人為原則)。

3.東南亞地區新臺幣5千元(每學期補助5人為原則)。

第五條 申請資料

一、一般學生,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備妥下列申請文件逕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自述乙篇(申請表P2,含家庭狀況、學習計畫、資助需求等)。

(三)還願意向書(申請表P3即畢業後之回饋計畫)。

(四)前學成績單(新生免附)。

(五)國稅局各類所得清單正本。

(六)其他急難支出證明文件。

二、赴外研修生

(一)依國際處「學海飛颺」計畫補助規定。

(二)還願意向書

第六條 獲協助學生就業後應主動與本會保持聯絡,祈如願還款、回饋或捐助本會。有必要時,本會得商請獲資助學生之推薦人協助勸募。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處主管會報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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