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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急難慰問與濟助

慰問金申請條件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核發慰問金,同一事件以申請乙次為限。每一個案核發金額標準如下:
一、不幸亡故者,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為上限。
三、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四、因特殊事故於校內受傷者,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濟助金申請條件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且家境困難須加以濟助或其他特殊情事者(例如:家庭收入驟減、龐大自費醫療支出或其他足以影響就學之情況),得予申請濟助金,同一事件以申請乙次為限。每一個案核發金額標準如下:

一、不幸亡故者,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以新臺幣三萬元至十萬元為上限。
三、家庭遭受重大變故者,以新臺幣三萬元至十萬元為上限,惟申請學生限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若以第三款事由提出申請者,須另檢附下列證明之一:

(一)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3人最近1年所得清單(合計不得逾百萬元)及財產清單(合計不得逾千萬元)正本。

(二)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須有學生名冊)。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情事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與核發程序:

一、申辦時間: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學生或家屬、導師或教官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簽請系(科)所主管及學生事務長同意後,提交審查小組審核。但情況急需者,學生事務長得視狀況先予核准發放,惟應依規定補辦申請手續,提交審查小組追認。

二、申辦限制: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乙次為限。

三、審核: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

四、撥款:核定後,辦理撥款事宜。

申請辦法與表件下載

承辦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吳教官(分機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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