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

106 年 9 月 5 日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暨「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訂定本校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生活助學金經費來源,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勵金預算提撥編列」,並依據預算分配生活助學金名額。

三、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本校學生且符合下列任一資格者:

(一)符合教育部核定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申領之學生

(二)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者。

(三)家庭遭逢變故或有親人重病,影響家庭收入。

(四)父母雙亡或單親家庭。

(五)學生本人學雜費及生活費主要來源為貸款。

(六)失業家庭子女。

(七)經服務學習單位晤談,認定確有經濟困難。

生活助學金之申請,與原住民族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其他具有服務學習性質助學金僅得擇一提出。

四、生活助學金審核機制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同學優先核給。

五、各服務學習單位於每年度 1 月底前完成生活助學金之申請與審核作業,並將名單送學務處備查。獲得生活助學金同學則由服務學習單位規劃安排實施生活服務學習,並為服務學習同學加保相關商業保險,以增加其保障範圍。

六、生活服務學習內容與實施原則:

(一) 由生活服務學習單位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並訂定相關學習規範,以學習為宗旨,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二) 平均服務學習時數每週 8 小時為上限,每月不超過 30 小時,每人於服務學習評量合格後核發助學金每月 6,000 元。

(三) 惟服務學習時數與生活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

七、領受本助學金之學生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服務學習活動,並接受服務單位評量服務學習成果,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

學生於生活服務學習期間有下列情事者,取消其資格,次月起不予核發:

(一)因特殊狀況不克繼續參與生活服務學習者。

(二)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期間態度不佳或不適應者。

(三)休學或退學者。

前項缺額由候補名額遞補之,其生活服務學習期限至原學生之生活服務學習期限屆滿為止。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