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對象:
獎勵條件:
凡合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並具有下列條件之在學學生,均得向本基金會申請獎勵。
一、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續總平均85分以上,且在校期間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非扶輪社現職社員之直系親屬。